
ODI備案登記——需要注意的事項
1、兩個及以上企業如何共同開展境外投資?
如不存在共同投資的情況,由投資方單獨申報。如果存在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的,由“領投方”統一申報。但是,領投方如何認定,商委和發改委的標準規定不一致。商委部門將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作為領投方,發改委將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作為領投方。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授權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在外匯方面,應由各申報主體向所在地外匯局申報。
2、《企業境外投資備案證書》的有效期
實踐中,如果已完成ODI登記備案,因實際情況暫時不打款的,需要注意ODI證書的有效期,在到期前需及時申請延期,避免超期后證書失效。根據規定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章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3、什么時點驗資?
考慮到基金募資的資金成本問題,需要考慮繳款節奏。實踐中,各個地方對驗資的時點要求有所區別。有地方要求在向商委和發改委審核環節,申報主體(通常是基金或下設的SPV)必須已完成實繳出資,但有些地方的審核會略寬松。如果投資方能證明SPV穿透后的出資方股東的賬上資金足夠,可暫不繳款驗資,但是在提交外匯管理前必須完成實繳。
4、是否需要設立SPV?
根據一些地方的監管政策,注冊地非申報地的投資方,需要在注冊地先設立投資主體,通常該類主體為特殊目的機構(SPV),基于稅務籌劃的考慮,組織形式通常為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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