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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定的“資產管理”指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或證券或期貨合約管理。其中,“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就任何人而言,指該人為另一人提供營辦集體投資計劃的服務,而在該計劃下管理的財產主要由不動產組成,同時該計劃是根據《證券及期貨管理條例》第 104 條獲認可的;“證券或期貨合約管理”就任何人而言,指該人為另一人提供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服務。
申領牌照
注冊成立
6.4.1必須是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冊處注冊的非香港公司。
勝任能力
6.4.2 擁有合適的業務架構、良好的內部監控系統
及合資格的人員,足以確保當你在進行詳述于業務計劃書
中的擬進行業務時,能夠適當地管理可能面對的風險。有關這方面的詳情,可以參閱由證監會發出的下列文件:
《勝任能力的指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及《適用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注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 監控指引》。
負責人員
6.4.3 就每類你所申請的受規管活動而言,你必須委任最少兩名負責人員直接監督你擬進行的有關活動。
6.4.4 就每類你所申請的受規管活動而言,你必須有最少一名負責人員可以時刻監督有關業務。只要被委任者是適當的人選及有關安排不會造成角色沖突,同一個 人可以獲委任成為多于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
6.4.5 你擬委任的負責人員當中,最少要有一名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執行董事。
6.4.6 你所有的執行董事必須向證監會尋求核淮,以成為隸屬于你(身為法團)的負責人員。
6.4.7 你須在遞交你的牌照申請時,向證監會一并遞交所有擬成為你的負責人員的核淮申請,以供證監會考慮。
大股東等須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
6.4.8 你的大股東(請參閱第 9.13 段)、高級人員[3]、就或將會就你的申請所關乎的受規管活動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將會就該類活動與你有聯系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須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有關詳情請參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29 條。
財政資源
6.4.9 你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就你所申請獲發牌照的受規管活動類別,將你的繳足股本 及速動資金維持在不少于《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所指明的有關金額。 假如你就多于一類的受規管活動提出申請,你應該維持的最低繳足股本及速動 資金,將以你所申請的有關受規管活動的規定金額中的較高者或最高者為準。
持牌法團就每類受規管活動所須維持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的最低數額的摘要。
受規管活動第9類–正常情況
繳足股本的最低金額$5,000,000;
流動資金的最低金額$3,000,000。
如欲獲得更多有關財政資源的資料(例如怎樣計算流動資金),請參閱《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