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關于ODI境外投資備案重要問題解答(第21-25條)
答:上述情形為企業間融資擔保活動,A并不獲得礦山項目股權,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二十二)境內企業A擬購買境外企業B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否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A擬將其持有的境外企業B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持有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購買境外企業B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不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A擬將其持有的境外企業B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持有B的股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二十三)境內企業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資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經營活動。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向境外子公司增資(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冊資本等,不需子公司償還),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通過境外放款借錢給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錢給子公司,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履行有關手續,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時間內償還),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二十四)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向銀行融資提供擔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資資金用途不涉及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該類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答: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資金不用于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不適用11號令,無需向發展改革委部門申請核準、備案。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融資資金用于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適用11號令,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準、備案。
(二十五)境內企業A所控制的境外企業a擬在境外發行債券,A擬為a的發債行為提供擔保。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所控制的境外企業a在境外發行債券,A對a的發債行為提供擔保。發債募集資金擬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適用11號令。發債募集資金不用于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不適用11號令。